关于主办、承办、协办各类活动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作为社团性质的独立法人实体,主办、承办、协办各类活动,需担负相应的责任,且一旦主办、承办、协办各类活动,无论活动通知或邀请函是否加盖学会公章,都带有宣传、动员性质。基于此,特制定关于主办、承办、协办各类活动的暂行规定如下:

  1.由学会直接组织的山东省人工智能大会、泰山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大会、专题论坛以及学会各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工作会议、各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大会和年度大会,学会为主办单位;上述活动,如需要,可以增加其他主办单位,但需事前征得学会同意、经学会秘书处审批备案后方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等主管部门或其他有业务关系的相关政府部门安排的活动,或基于工作需要、学会承办、协办的白名单赛事等,由学会作为承办、协办单位;上述活动,如需要,可以增加其他承办、协办单位,但需事前征得主办方和学会同意后方可。

  2.由学会理事、监事个人或所在单位举办的不收费的公益类活动,或由学会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经活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获学会秘书处书面授权后,可考虑将学会列为协办单位;活动期间(开场阶段或进程中),应播放学会宣传片,学会有权在该活动上发放宣传资料。

  3.个人或单位(含学会理事、监事个人或所在单位,学会会员单位)举办的收费或有收益的活动,学会是否可作为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由学会视活动性质、影响力等因素综合研判决定;学会有权根据参与程度享有相应比例的收益分成,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

  4.学会作为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参与的活动,相应通知、邀请函、宣传稿、新闻稿等涉及学会信息的文档,均需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后才能公布、发布。

  5.未经学会同意(学会秘书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会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活动,不得在活动通知、宣传材料中使用学会名称、标识或职务信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会名义从事与活动无关的对外合作或资源交换,严禁将学会资质用于担保、融资或其他营利性行为;凡涉及跨境合作的活动,须额外提交外事审批材料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有活动宣传中提及学会时,必须准确表述其角色与权责,不得误导公众以为学会对活动内容负责。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会秘书处书面授权,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学会名义开展活动或对外承诺,亦不得擅自利用学会品牌、标识、信函模板等资源进行宣传或商业运作;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学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人工智能学会

2025年9月26日

2025年9月26日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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